审理经过

杨迅:

你与马勤普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金),同时支付案件执行费7957元。

二、逾期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你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同时将你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你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政府扶持、资质认定、出境入境、乘坐飞机、高铁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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