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
负责人:张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少鹏,北京市京悦(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晨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杨晓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郭会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建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郑州绿泰置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郑州绿泰置业有限公司、杨晨龙、杨晓锋、郭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