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李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刘军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威与被告李甫、刘军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永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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