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李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刘军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威与被告李甫、刘军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永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