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盛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志,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黄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瑞呈祥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三、四期8号楼5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梁玉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平坝县,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原告杜盛舜与被告黄风、被告湖北瑞呈祥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梁玉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杜盛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190万元购房款,并以190万元为本金,按照6%的年利率向原告支出从2020年1月6日至实际还清190万元之日止的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湖北瑞呈祥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瑞呈祥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东原启城一期毛坯房7-3606、7-3503交房协议》。协议内容为:甲(瑞呈祥公司)、乙(杜盛舜)双方关于2019年5月达成东原启城一期7-3606、7-3503号房的认购事宜,现因不可抗因素不能如期办理登记备案及物业交接手续。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特此作出如下承诺:……。同日被告黄风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质押协议》,协议约定关于东原启城一期毛坯房7-3606、7-3503号认购一事,甲方(黄风)将自己名下房产(武汉正商金域世家13-1-801号房)一套及购房合同、首付款票据质押给乙方(杜盛舜)。协议第二条规定,被告黄风对原告负有交付东原启城7-3503、7-3606号房屋的义务,如不能交付,应当在2020年1月5日前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2019年9月2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交房协议》上甲方的收款人梁玉涛实际转账190万元作为委托被告购买东原启城房屋的房款。但二被告既不能按期交房,也没有向原告退还购房款。原告认为,瑞呈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黄风、其持有瑞呈祥公司75%的股权,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交房协议,被告瑞呈祥公司负有向原告交房或退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的义务。根据《质押协议》第二条,被告黄风负有向原告交房,在不能交房向原告退还购房款的义务。因二被告拒不履行协议,原告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9月22日,第三人梁玉涛与原告签订《关于东原启城一期毛坯房7-3606、7-3503交房协议》,该协议上加盖有被告湖北瑞呈祥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印章。后,原告向第三人梁玉涛转账支付190万元。经查明,第三人梁玉涛既无东原启城的销售权,也无被告湖北瑞呈祥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同时亦未向原告退还上述款项。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侦查梁玉涛诈骗、伪造公司印章案。本案所涉事实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盛舜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蔡叶 书记员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