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燕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华,男,****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临漳县人,系焦燕飞岳父。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忠,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娜,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焦燕飞与被申请人李卫忠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市中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冀04民终10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再审申请人向市中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焦燕飞再审申请称,1、原判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陈林州、王永爱、李保军的证明及岳艳军的视频、焦发庆的发放工资转账记录、李保军的转账记录均可证明装修承包人是焦发庆,焦发庆也自认是承包人。一审开庭时,李卫忠称,李金平给其开工资,李金平说焦燕飞是老板。2、责任划分错误。李卫忠不是工作中受伤,是其自己学走梯子腿没有迈开受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李卫忠辩称,1、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陈林州、王永爱与焦燕飞系亲属关系,原审当中的证人均与焦燕飞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采信。焦燕飞作为临漳县泊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承接涉案工地的资格。焦发庆个人肯定不具有承接资格。作为一个成年人,在通话中自认涉案工地是其承接的;2、原审责任比例划分清楚合理合法;3、李志龙与焦燕飞、王丽云(焦燕飞爱人)的电话通话录音当中,焦燕飞和王丽云在通话中多次承认该涉案工地系焦燕飞个人承包,焦燕飞才是真正的承包人。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卫忠与李金平一起到再审申请人焦燕飞承包的工地从事务工,李卫忠在工作中受伤,焦燕飞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事实有李卫忠提供的电话录音和焦燕飞支付李卫忠的21000元医疗费可以证明。再审申请人焦燕飞有临漳县泊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其再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父焦发庆是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该案的责任划分合理。故再审申请人焦燕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焦燕飞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