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鲁梅卡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正港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田俊红,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0号院1号楼A座17层1701-1728。

法定代表人:王琦敏,任董事长职务。

审理经过 河北鲁梅卡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鲁梅卡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河北鲁梅卡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3元,由原告河北鲁梅卡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龙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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