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业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宜宾市翠屏区叙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10102。
被告:梁家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强,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0103872。
被告:向志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第三人:邹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福圣,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267650。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业平与被告梁家全、向志超,第三人邹晓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周业平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业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家全、向志超,第三人邹晓东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业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周业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