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飞云

被执行人:胡建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刑事法庭移送的申请人刘飞云和被执行人胡建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1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胡建雄赔偿刘飞云赔偿4132.5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贺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其家属不愿意代偿赔偿款,目前尚欠赔偿款4132.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建雄已经无法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该案件应该终结本院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本结案后,发现被执行人胡建雄的财产有所隐匿、转移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形的应当恢复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