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组织机构代码773118465。

法定代表人:潘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佳、叶凡,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郑博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执行人:吴凡,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博宁、吴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2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博宁、吴凡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郑博宁、吴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郑博宁、吴凡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博宁、吴凡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博宁、吴凡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并委托当地法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郑博宁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吴凡名有少量存款,无房产、土地、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1年6月21日,本院通过划拨,已执行到位标的1000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尚有执行款110000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郑博宁、吴凡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博宁、吴凡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郑博宁、吴凡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博龙皮草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4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执 行 员 范 晔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吴毅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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