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屯南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226MA7755998C,住所地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团部轩辕道187号。
法定代表人:李宪和,该社理事长。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姚勇与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屯南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屯南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由该院执行较为适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建 军
审 判 员 徐 雷
审 判 员 聂 真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濮 炎 勇
书 记 员 赵 艳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