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候亚君,男,汉族,住辉南县。 被申请人:隋继红,女,汉族,住辉南县。 被申请人:姜力伟,男,汉族,住辉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隋继红、姜力伟共有的水稻11000斤,或提存人民币13750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隋继红、姜力伟共有的水稻11000斤,或提存人民币13750元,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宏颖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王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禹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