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 被申请人:陈继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被告陈继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陈继友名下银行存款17218.5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自愿以自有资产作为此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陈继友名下银行存款17218.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宇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娇 书 记 员 陈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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