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王晓云,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代理人:罗明,男,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李文位,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王晓云与被保全人李文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王晓云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李文位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资金422500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其承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6021503140112812021000003)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王晓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李文位在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资金42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湘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新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