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大同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佳,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现住深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晓宇,山西东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有卫,男,****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阳高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高县,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巩俊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牛宏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人袁列,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汉族,文盲,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许海龙,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秀英,女,****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河北省尚义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大同铁路运输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军平,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大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刘佳、孙有卫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袁列、王秀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晋7103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孙有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袁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秀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刘佳、孙有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师帅、任致用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刘佳、孙有卫及其各辩护人、原审被告人袁列、王秀英及其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佳、孙有卫犯盗窃罪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原审被告人袁列、王秀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大同铁路运输法院(2020)晋7103刑初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同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亚体

审 判 员 胡 彦

审 判 员 吕 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渊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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