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照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段传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照云与被执行人段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照云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7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网络查控,于2021年7月3日向房产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照云与被执行人段传忠已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