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益,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鑫,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张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申请人因运输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30日经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王江泾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张桥给付申请人朱玉华运费30700元,于2020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申请人朱玉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朱玉华与申请人张桥于2020年7月30日经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王江泾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