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淑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职工,住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刘兴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玉门市下西号镇川北镇村三组农民,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淑莲与被执行人刘兴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98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2630元,并承担执行费389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帐户,并划拨存款1946.18元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兴武无下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兴武限制了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了其银行帐户,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王宝军 审判员 王天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