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吴英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政,浙江赛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波定速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1T5D1X,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227号8-4-18。

法定代表人:虞旭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强诉被告宁波定速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英强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定速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英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1587元,由原告吴英强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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