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建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威海经区。

申请人:曲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威海高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申请人刘建静与申请人曲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建静与申请人曲江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7月27日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曲江偿还刘建静借款51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41000元于2021年8月26日前付清;

二、上述款项任一期逾期给付,刘建静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未履行款项,曲江并须另行给付利息(以剩余未履行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7月2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双方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互无其他纠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申请人刘建静与申请人曲江于2021年7月27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福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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