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西大街38号。 负责人:周革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高宏伟,男,1980年10月9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张双,男,1981年12月11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230125198112114216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宏伟、张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富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