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树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湛江市麻章区。

被执行人:潘宗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湛江市麻章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树余与被执行人潘宗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81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8655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收益类保险等其他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有关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智勇

审判员  程丰峰

审判员  易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巨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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