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豪,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被告:张向前,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豪诉被告张向前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李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双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