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豪,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被告:张向前,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豪诉被告张向前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李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双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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