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金湖县。

被执行人:管秀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

审理经过

杨戈申请执行管秀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苏0831民初263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管秀奎欠原告杨戈借款本金103650元,该款被告从2021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1500元直至还清。二、被告管秀奎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杨戈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之间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被告管秀奎负担。法律文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苏0831民初26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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