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泽涛,男,生于****年**月**日,四川省剑阁人,初中文化,个体。捕前住四川省剑阁县。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被告人杨泽涛被控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14日以剑检公刑诉(2021)5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豫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泽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21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泽涛出资购买毒品,并邀约杨正员、魏登成到其租住房内,三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了毒品。
2.2021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泽涛在其租住房内自制吸毒工具,与魏登成一起吸食了毒品。
3.2021年3月27日晚,被告人杨泽涛购买毒品后邀约田伟到其租住房内一起吸食了毒品。
4.2021年4月2日晚,被告人杨泽涛邀约梁洪明、杨小龙、岳云到其租住房内玩耍,杨泽涛与梁洪明、杨小龙、岳云一起吸食了毒品。
2021年4月11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杨泽涛涉嫌吸毒,并于同日传唤杨泽涛到案接受调查,杨泽涛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同年4月12日,民警在杨泽涛处扣押自制吸毒工具1套、锡箔纸1卷、塑料吸管29支。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泽涛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泽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泽涛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关于杨泽涛所租住房屋地址的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泽涛多次在其租住房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泽涛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泽涛在民警调查其吸毒过程中,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杨泽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泽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