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山后三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肖晓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明秀武,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登红,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执行人:徐坤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系汉川市汉正服装工业城盛宇鑫恒服饰服装厂经营者(业主)。
被执行人:刘生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系汉川市汉正服装工业城盛宇鑫恒服饰服装厂经营者(业主)。
审理经过
2020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川人社监处[2020]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支付工资271378元,按80%加付赔偿金217102.4元,合计支付工资及赔偿金488480.4元。2020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川人社监处[2020]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川人社监处[2020]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川人社监处[2020]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