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东市平安区达宇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1MA757FGK9U)。
法定代表人:罗银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艳。
被告:周拉太,住青海省尖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海东市平安区达宇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拉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海东市平安区达宇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市平安区达宇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东市平安区达宇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海东市平安区达宇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