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徐中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据(2019)渝0243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徐中才罚金一案中,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宁某800元、张某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三、本院以实地走访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徐中才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12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根据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未履行部分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东兵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付友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