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华昌,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被告:张继续,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华昌与被告张继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1月14日,原告胡华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胡华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69.4元,由原告胡华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长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