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李小艳,女,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金泽小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 法定代表人:孔全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 法定代表人:李霞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1)甘1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小艳于2021年6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李小艳称,你院在执行(2021)甘11执恢31号案件中拍卖的位于定西市临洮县文峰西路祥瑞盛康养生、养老国际文化XX幢商住楼XXX室系我签订合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现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1日,本院在执行(2019)甘11执保45号保全案件中,依据(2019)甘11民初108号民事裁定书对位于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祥瑞盛康养生养老国际文化社区包括XXX在内的部分房产予以查封(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2020年5月13日,本院在执行(2020)甘11执3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对位于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祥瑞盛康养生养老国际文化社区包括XXX在内的部分房产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进行市场价值评估;2020年6月18日,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作出(2020)甘信估字第176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2020年6月24日,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该《房地产估价报告》。2021年4月6日,本院在恢复执行【案号:(2021)甘11执恢31号】中对包括XX在内的上述房产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 另查明,本院在办理(2019)甘11执保45号【系(2021)甘11执恢31号执行案件的关联案件】保全案件中,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了(2019)甘11民初1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位于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祥瑞盛康养生养老国际文化社区包含XXX号在内的18套房产的查封,并于2019年12月20日向临洮县房地产事务中心、临洮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2019)甘11民初108号民事裁定书、(2019)甘11民初1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9)甘11执保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保全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评估委托书及送达回证、(2020)甘信估字第1768号评估报告书、财产拍卖委托移送表及送达回证、拍卖公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房发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2021)甘11执恢31号案件中对已裁定解除查封的位于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祥瑞盛康养生养老国际文化社区XXX号房启动拍卖不当,应予纠正,故李小艳的异议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位于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祥瑞盛康养生养老国际文化社区X幢X单元X层XX室房屋的拍卖。 当事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房产的拍卖。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有福 审判员 史鹏飞 审判员 吴善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