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艳玲。
被执行人:关朝允。
审理经过
王艳玲与关朝允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2019)豫0902民初12313号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关朝允返还原告王艳玲培训费831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80,由被告关朝允承担。因关朝允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王艳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关朝允名下账户仅有零星存款申请人不要求冻结扣划。(2)通过不动产查询,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关朝允名下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3)通过网络信息查控,被执行人关朝允名下无车辆相关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关朝允吉名下并未有证劵、股票。(5)查明被执行人关朝允名下无保险信息。(6)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关朝允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关朝允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8843.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8843.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