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少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审被告:张永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力、诸玉兰因与被上诉人顾少云及原审被告张永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8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力、诸玉兰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力、诸玉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