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城镇居民,住岳阳县。 被执行人:付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城镇居民,住岳阳县。 被执行人:付拥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付豪之父。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霞与被执行人付豪、付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湘0621民初122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霞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付豪、付拥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付豪9个银行开户信息,查询到其中的2个账户上有少量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查询到财付通、支付宝有少量款项,本院以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于2021年7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付拥民6个银行开户信息,查询到其中的2个账户上有少量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查询到财付通、支付宝有少量款项,本院以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2021年4月26日,本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付豪、付拥民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2021年4月26日,本院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付豪、付拥民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公积金。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付豪、付拥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7月26日对被执行人发布了失信决定,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1500元,已执行到位8000元,除上述部分财产外,目前另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荣 幸 审判员 陈雄文 审判员 汤满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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