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军,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春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强与被告高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国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国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盛海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钦鹏 书 记 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