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家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被申请人:张梦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审理经过 张梦瑶与家爱民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晋0825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家爱民驾驶并所有的晋******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变更保全申请人家爱民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供其在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掌支行的存款30000元中的2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家爱民在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掌支行的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家爱民驾驶并所有的晋******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乃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