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农林管理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民众街59号。
负责人:侯士俊,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胜,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农林管理所因与被上诉人李龙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2021)黑7101民初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农林管理所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案件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农林管理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农林管理所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