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必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申请人:李志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必强与被申请人李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必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志宏所有的位于北票市冠山工业园区搅拌罐及底座四套予以查封。丁万波自愿以其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辽N×××××提供担保,田玉芝自愿以其所有的东风悦达起亚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辽N×××××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必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李志宏所有的位于北票市冠山工业园区搅拌罐及底座四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期间允许经营、管理、使用,不允许买卖、过户、抵押、损毁、典当,如需买卖,须保留价款人民币200,000元提交本院。

二、对担保人丁万波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辽N×××××2)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毁损、典当,如需买卖,须保留价款人民币100,000元提交本院。

三、对担保人田玉芝所有的东风悦达起亚轿车(车牌号为辽N×××××)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毁损、典当,如需买卖,须保留价款人民币100,000元提交本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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