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江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解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眉山市永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承,眉山市永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江成、解宇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1)川7101民初1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王江成、解宇上诉请求:撤销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1)川7101民初1280号民事裁定,依法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原审被告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获取用户网购柑桔订单并通过微信向其传送用户订单,其向果农采购柑桔、分选装箱并委托邮政快递交付商品的互联网交易引发的纠纷,应属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合同,而非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履行网络购物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存在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上诉人王江成、解宇与原审被告罗鹏、王子兴系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合同,王江成、解宇提供的订单、截图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合同、支付款项,整个交易过程并非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履行,本案并非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通知》【川高法(2021)96号文件】中规定的应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内设的成都互联网法庭管辖的互联网案件,故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以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对王江成、解宇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王江成、解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