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于秀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林,山东君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信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秀芹与被告杨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秀芹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秀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秀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秀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