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钱英和
被执行人象山县泗洲头镇杨大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B0857089-2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象西商初字第0010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县泗洲头镇杨大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象山县泗洲头镇杨大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象山县泗洲头镇杨大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象山县泗洲头镇杨大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232175.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