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斌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马学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1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唐斌倡申请执行马学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马学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马学银支付唐斌倡劳务工资12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1.00元;案件执行费1,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总对总系统查询马学银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仅有极少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已依法冻结;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名下登记的房屋均设定有抵押。已将马学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出限制消费令。告知唐斌倡相关执行情况后,其表示不能提供马学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