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兴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泸州市蓝电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39号4号楼1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729661D。 法定代表人:曹凤其。 被告:汪玉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酒城大道一段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77919024T。 负责人:陈滔。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善与被告汪军、泸州市蓝电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善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兴善撤回对被告汪军、泸州市蓝电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本院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春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