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裴建国,男,1981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炮台镇。

被告:何向红,女,1965年出生,住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原告裴建国与被告何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建国、被告何向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2259元,利息25884元(按约定月利息1%,2019年9月4日-2021年2月4日共17个月),共计17814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被告将位于石河子房产转让给原告朋友靳峰,原告代被告缴纳了132259元房屋过户的税费。2019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弟弟何向东。被告于2019年9月4日给出具借条一张,承认借原告152259元,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1%,2020年9月4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何向红承认原告裴建国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何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裴建国借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向红负担,给付日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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