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龑龙,曾用名肖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404170354,甘肃省定西市人,本科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柏林村校门社*号,住定西市。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岩,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一部刑诉〔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龑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崔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龑龙及指定辩护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肖某2与被告人肖龑龙系父子关系。2020年10月23日23时许,肖龑龙与肖某2因家庭矛盾发生口角,肖某2持刀呵斥肖龑龙时,与肖龑龙发生撕扯,肖龑龙持火钳、板凳等殴打肖某2,并用脚踩踏肖某2的胸、腰、臂、腿等部位,致肖某2受伤住院治疗。经定西市安定区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肖某2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2.医院诊断肖某2多发性肋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创伤后硬脑膜下积液等。3.法医学检查见肖某2头面部创口愈合瘢痕累计达4.3cm。4.阅肖某2伤后多次CT片见:右侧3-8肋骨折,左侧3-7肋骨折,双侧胸腔积液;额颞部头皮软组织肿胀,胼胝体体部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额部硬膜下积液,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肖龑龙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害人肖某2对被告人肖龑龙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肖某2陈述,被告人肖龑龙供述,证人肖某3、肖某4、杨某证言,定西市安定区xx司法鉴定中心(安)公(法)鉴(临)字[2020]200号鉴定书,指认照片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龑龙因家庭矛盾与其父亲肖某2产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不仅没有用缓和的态度协商处理家庭纷争,而是持工具殴打肖某2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肖龑龙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龑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肖龑龙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肖龑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肖龑龙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肖龑龙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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