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 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行,住所地,勉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671535428X。
负责人:权军英,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阳,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 告:王某,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行与被告王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行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红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