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祥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横涧南街希沃官邸院内商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DCKLA44。

法定代表人:高俊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祥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辰物业公司)与被告王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祥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的物业费2714.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9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的物业费2148.9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王雪系石家庄井陉矿区希沃观邸小区1-2-1802号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87.31平方米;原告自2019年4月开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9年9月至今未缴纳物业费,经我公司多次催缴,被告推脱至今,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雪辩称,我与原告未签订合同;也不知原告是物业公司;一直未在家居住,也未收到收费通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日原告祥辰物业公司成立,同年9月18日,河北希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井陉矿区希沃观邸小区的开发和建设单位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1.2元/月/平方米、公共照明费100元/年/户。原告在每年的4月收取当年5月至次年4月的物业费。

被告王雪系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7.31平方米,2019年9月前的物业费已交纳,此后的物业费一直未缴纳。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雪支付2019年9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的物业费2148.99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希沃观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手册》及开庭笔录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祥辰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河北希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祥辰物业公司作为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希沃观邸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被告王雪作为该小区1-2-1802号的业主,虽然称未在该小区居住,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针对的是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该部分包括王雪在内,因此,被告王雪以其未在小区居住而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王雪应当支付物业费。综上,被告王雪拖欠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的物业费2148.99元,事实清楚,故原告祥辰物业公司要求被告王雪支付物业费2148.99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在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被告王雪给付原告石家庄祥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148.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邮编:050100,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程惠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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