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金某,男,朝鲜族,住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