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宋久珍,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民诉被告宋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民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玉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民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