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日毛加,农民,住青海省同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卡先加,藏族,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干警。
被告:娘吉太,农民,住青海省同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日毛加与被告娘吉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日毛加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日毛加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毛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日毛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