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保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原告:彭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现住衡水市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宪君,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承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月,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保峰、彭艳丽与被告沈承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保峰、彭艳丽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峰、彭艳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保峰、彭艳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王保峰、彭艳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