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桂琴,女,193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告:高金勇,男,1984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李秀芹,女,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浩。
审理经过
原告焦桂琴与被告高金勇、李秀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焦桂琴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焦桂琴撤诉处理。